前段时间,小编发过一篇题为《某大型POS机电销公司被查!老板或将被判10年…》的文章。

文章提到:据温县人民法院发布文章,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POS机电销”关联案件,其中两被告人因买卖数据被判3年,两被告人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1年半左右,涉案人工公司老板目前还没判刑,涉案金额高达239万,行业人士透露或将量刑7-10年。

 

近日,小编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该案件涉及到的多个业务员(队长)也陆续被判刑了分别被判。除此之外,河南当地另一家地推骗押金团队也被判刑,除了老板外(估计也是另案处理),相关业务员都被判了。

案例1:2023年6月至案发,任某波(另案处理)以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等为平台,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售后部、外勤部、客诉部等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实施骗取被害人POS机押金的犯罪行为。经查,任某波公司外勤部以任某举(另案处理)为团长,下设13个外勤大队,组织外勤业务员分地、市开展诈骗活动,外勤队长负责带队管理、细分县区、督促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从队员的业绩中获得提成。被告人畅某于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任某波公司担任外勤二队队长,至案发,参与了对徐某飞等791名被害人的诈骗,涉案金额466887元。被告人孙某A于2023年7月份到2024年5月,参与了对焦某红等205名被害人的诈骗,涉案金额124459元。被告人孙某B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参与了对王某林等62名被害人的诈骗,涉案金额25741元。被告人柴某于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参与了对罗某锋等42名被害人的诈骗,涉案金额26207元。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孙某A被抓获;2025年6月5日,被告人畅某到温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畅某主动退出涉案资金70000元,孙某主动退出涉案资金7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柴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孙某、柴某已退出全部涉案资金。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畅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分别对孙某A机柴某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目前判决基本一致)

案例2:2022年3月,李某甲、杨某、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成立创业汇销售团队,后又相继成立4家公司,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按照分工,对招聘到团队及公司的被告人王某甲、乔某甲、孙某甲、刘某甲、芦某、郑某等数百名业务员进行管理、话术培训,上述被告人以推销三家支付公司的POS机为名到河南省内及省外周边,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需要交押金、保证金或刷流水等,欺骗被害人在POS机上刷299元或300元的费用激活POS机。上述3家支付公司在收到299元或300元后,将260元至300元返现至李某甲、杨某二人控制的代理商账户,李某丁现后按照比例分配给李某乙、李某丙等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将其中100元作为提成分给团队业务员。经查明,被告人郑某的涉案数额为151019元,被告人乔某甲的涉案数额为123858元,被告人王某甲的涉案数额为118601元,被告人孙某甲的涉案数额为99336元,被告人芦某的涉案数额为69803元,被告人刘某甲的涉案数额为65154元。202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郑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乔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目前已被判刑)

最后,小编友情提醒目前还在骗押金的同行及时上岸,避免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