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从10月1日起对居民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实施贴息,以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支持和释放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实施期限暂定1年。

简单说,就是国家出手,帮一部分买房家庭“降点月供”。总结来看,此次贴息,从条件看,主要瞄准首套房置业者:房子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150万元,贴息1个百分点。

对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央财政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是住房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方式的一种探索,通过对房屋总价、房屋面积、贷款类别等作出界定,尽可能精准惠及目标群体,帮助准备买最普通房子的收入相对不高家庭“降点月供”。

要求首套住房,所购住房价格不超过150万元

根据《通知》,想要享受贴息,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其中,“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既包括新房也包括二手房。

那么,贴息怎么贴?

《通知》明确,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其中,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设置上述条件,主要是聚焦支持刚需群体的基本购房需求,考虑到不同城市居民收入、住房面积、价格水平等情况各异,中央层面统筹惠民生、保基本、广覆盖、促公平和财力可能,在全国范围力求平衡。对于使用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相关群体,国家已有相关政策支持,此次不叠加享受政策支持。

贴息1个百分点是什么概念?

“按照目前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相当于优惠了利率的三分之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举例来说,对于一笔长期限的100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考虑到大多数房贷按月付息和还款,贷款余额逐月减少,贴息政策最多可帮助借款人累计减少付息近5万元。

具体实施方面有哪些安排?

第一,考虑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点多面广,为便于广大居民家庭就近贷、就近享,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全部银行,都可以按规定经办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第二,购房人按照正常信贷流程在银行办理贷款,只需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同步授权银行代为办理贴息。银行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按月收息时,自动计算并扣减对应的贴息金额。借款人正常还贷,贴息优惠会直接体现在每期还款金额里。

第三,对于首套住房认定、房屋面积、房屋总价、贷款金额这些要素,银行在审批放贷时已经掌握。为简化操作流程,本次政策明确,经办银行负责审核贴息资格,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抽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强与经办银行协同配合,做好贴息资金保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

(三)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资金管理

(一)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经办银行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与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

(二)操作流程。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按月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9日